日期:2018/11/21 浏览: 156人评论
我们中国人爱酒,酒的品牌也有不少,竞争之激烈可想而知驳回,商标,商标法,茅台,五粮液。
最让人记忆深刻的,当属新闻联播之前倒计时呈现出来的茅台酒了驳回,商标,商标法,茅台,五粮液。
大家都知道,茅台一直走的是高端路线,价钱方面也是小老百姓望尘莫及的驳回,商标,商标法,茅台,五粮液。
近些年来,茅台一直是打着“国酒”的名号,并自2001年9月之后,多次提交“国酒茅台”的商标申请驳回,商标,商标法,茅台,五粮液。2012年,4件 “国酒茅台”商标获得初审公告,商标局共收到132份异议申请,包括五粮液、剑南春、汾酒股份、中粮酒业、双沟股份、衡水老白干等多家知名白酒企业驳回,商标,商标法,茅台,五粮液。
商标局经审理后认为:“国酒茅台”商标中的“国酒”一词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评价性含义,若由茅台公司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容易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国酒茅台”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具有其他的不良影响,遂不予核准注册驳回,商标,商标法,茅台,五粮液。
一直到前些日子,茅台集团宣布放弃“国酒茅台”商标,并向商评委及相关各方致歉驳回,商标,商标法,茅台,五粮液。至此,长达17年的“国酒茅台”商标注册大戏才终于落下帷幕驳回,商标,商标法,茅台,五粮液。至此,长达17年的“国酒茅台”商标注册大戏才终于落下帷幕。
而到了另外一边,2017年,五粮液集团申请了一件“酒王”商标,使用在第33类,白酒,鸡尾酒,烧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结果遭到了驳回。
不出意外地,五粮液集团因第25098769号“酒王”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近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了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酒王”中的“王”字具有“同类中居首位的、最强的”等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禁止使用之情形。因此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的申请量每年都处在不断上升的趋势,但有许多并未借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企业或个人,在申请商标之前,并未掌握商标的相关专业知识。
在商标的命名选择时,别的先不说,《商标法》第十条,应该是要率先考虑的。如果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那么不作他想,结果肯定是不予注册。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商标注册具有相当的专业性,有的商标可以注册,有的商标绝对不可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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