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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吗?“乔丹QIAODAN”系列商标不予注册!

日期:2018/11/14 浏览: 134人评论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审结了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9案商标 商标注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认定,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是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乔丹”已经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商标 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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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系列案件中,诉争商标“乔丹QIAODAN”是否具有欺骗性成为案件的焦点商标 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所作裁定中以“乔丹”是美国知名职业篮球运动员,“乔丹儿童”“乔丹体育”“乔丹逐光科技”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所指情形为由,驳回乔丹体育注册诉争商标的申请商标 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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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丹体育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商标 商标注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认定,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是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乔丹”已经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商标 商标注册。

       诉争商标“乔丹”使用在第2类、第4类、第12类、第14类、第19类、第20类、第23类、第27类商品上,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标记有诉争商标的商品,与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或品质产生错误认识,具有欺骗性商标 商标注册。诉争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应当不予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诉争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应当不予注册。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条款,因此诉争商标无法经使用取得知名度而获准注册。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在先生效判决中关于原告“乔丹”商标损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在先姓名权的认定,认定诉争商标具有欺骗性,驳回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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