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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粒贷”商标引纠纷 腾讯一审获支持

日期:2018/11/07 浏览: 108人评论

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起诉被告上海岑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岑烨公司)、被告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智借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岑烨公司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6.5万余元商标 商标注册

原告腾讯公司诉称,其是第16577525号“微粒贷”文字商标和第16577654号“微粒贷”文字商标的商标权人,两个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类别分别为第9类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第36类金融贷款、金融信息、网上银行、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商标 商标注册。

被告岑烨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微粒贷款”的软件并通过该软件提供金融服务;被告智借公司通过“微粒贷款”软件提供金融服务商标 商标注册。

今年7月,因认为其享有的“微粒贷”注册商标被擅自使用,腾讯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被告岑烨公司、被告智借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10万元商标 商标注册。

被告岑烨公司辩称,“微粒贷款”与“微粒贷”服务类别不同,“微粒贷”是贷款产品,提供的是贷款等金融服务,“微粒贷款”是贷款超市,是一个流量入口,本身不提供金融服务;原告主张赔偿金额和合理费用太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微粒贷”没有手机APP,作为手机端软件的“微粒贷款”并不会造成混淆,未对“微粒贷”商标造成任何损害商标 商标注册。

被告智借公司辩称,智借公司与岑烨公司没有任何合作关系,也未主动通过“微粒贷款”软件运行界面提供过任何服务;岑烨公司运营的“微粒贷款”软件界面中跳转至智借公司运营的“速贷之家”软件界面的代码可通过公开渠道轻易获取,公证书证明实时资讯中的网页系岑烨公司自行抓取的链接;原告没有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二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商标 商标注册。“速贷之家”软件页面自始至终标识均为智借公司,从未出现过微粒贷款或与腾讯公司合作等误导性字样;原告请求智借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商标 商标注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岑烨公司将“微粒贷款”用于其软件名称,并在其运营的软件页面突出使用“微粒贷款”的行为系将“微粒贷款”用于其商品并进行宣传的行为,属于对“微粒贷款”的商标性使用商标 商标注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岑烨公司将“微粒贷款”用于其软件名称,并在其运营的软件页面突出使用“微粒贷款”的行为系将“微粒贷款”用于其商品并进行宣传的行为,属于对“微粒贷款”的商标性使用。与此同时,“微粒贷”商标与“微粒贷款”的标识之间具有较高的相似性,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被告岑烨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综合考虑该案注册商标“微粒贷”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被告主观恶意程度、侵权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法院在法定赔偿数额范围内酌情确定30万元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提交证据确定合理支出为6.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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