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11/06 浏览: 150人评论
北京知产法院成立近四年,商标类案件逐年递增,已当仁不让占据了知识产权类纠纷的头把交椅商标 商标注册。在北京知产法院审理的数以万计的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中,反映出商标申请注册存在多个“拦路虎”商标 商标注册。其中,“不良影响”条款就是相当“危险”的一头“拦路虎”商标 商标注册。
所谓“不良影响”条款,就是指我国《商标法》中第十条一款八项所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 商标注册。
绝不是危言耸听,一旦遭遇了“不良影响”,您的商标就可能会“凉凉”商标 商标注册。
今天,小编就结合知产法院审理的具体案例,细数涉及商标申请中可能会落入“不良影响”的各种情形,并对相关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商标 商标注册。
案情简介
某酒业公司在第33类白酒类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革命小酒”商标商标 商标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汉字“革命小酒”构成,基于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在无其他相关语境的情形下,相关公众更易将“革命”一词与我国特定时期的革命历史和革命精神相关联。如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减弱相关公众心中“革命”一词具有的严肃、神圣的象征意义,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法官提示
商标是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属于商业经营活动中的标志,因此,商标的使用和注册不应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否则即有可能不正当地利用政治因素影响商业经营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诉争商标具有明显政治色彩的情况下,若将其作为商业经营活动中的商标使用,有可能使其在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同时具有相应的政治影响,从而使该商标脱离了纯粹的商业经营范畴,背离了商标的本质定位。
案情简介
某公司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鬼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用作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封建迷信的联想,不利于良好的社会风尚为由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中文文字“鬼牌”构成,对于中国相关公众而言,一般会将“某某”商标称作“某某牌”,因此,诉争商标中“牌”作为商标标志的构成部分其显著性较低。故诉争商标中的“鬼”字为诉争商标具有较高显著识别性的部分。以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鬼”属于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词汇,将“鬼”字作为商标标志的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和封建迷信相关的联想,从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法官提示
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信仰和具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在商标注册审查时对于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以及宣扬封建迷信思想的标志,都将可能会被认定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
案情简介
某饮品店在第41类餐厅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臭榴芒”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为中文“臭榴芒”,因呼叫相同,极易使消费者联想到“臭流氓”一词。“流氓”一般是指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或者放刁、撒泼、施展下流手段等恶劣行为的人,而“臭流氓”一词进一步描述了上述行为的恶劣程度和人民群众对其的厌恶程度。因此,将“臭榴芒”一词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对一些社会公众的是非观念产生误导,与我们所弘扬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法官提示
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应以我国法律和公共道德观念作为判断标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常表现为弘扬诚实、善良、勇敢等优秀品质,反对嫖、赌、毒、暴力等丑恶行为。如果商标由反映丑恶行为的文字、图形或其他要素所构成,则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公共道德观念背道而驰。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当前社会中网络社交日益成为青少年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特别是青少年猎奇和反叛心理强烈,三观尚在形成阶段,如果市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主打的营销卖点为“时尚”、“个性”、“潮流”,并试图借助某一特定时期的网络流行语作为商标使用,目标定位正是广大青少年。如果诉争商标含义低俗宣,将会对青少年造成把低俗、另类当做追求时尚的不良引导,危害后果也必将及于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
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咨询公司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爱屋吉屋IWJW.COM及图”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使用在公寓、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属于成语的不规范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为由驳回。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中中文“爱屋吉屋”便于认读,属于标志的显著识别部分。对于该显著识别部分,社会公众会将其与成语“爱屋及乌”产生联系。诉争商标属于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的标志,此种对成语不规范使用的商标标志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具有不良影响,因此,诉争商标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法官提示
商标标志是一种商业符号,也是一种文化符号,尤其是由汉字构成或者以汉字作为主要识别部分的标志,除应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外,亦应具有促进我国文化建设发展的作用。如若申请商标属于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的标志,此种对成语不规范使用的商标标志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具有不良影响。
来源:京法网事、北京知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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