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10/31 浏览: 120人评论
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一、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
二、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
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知识产权。
四、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知识产权。
五、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知识产权。
解读:
(一)关于案件类型
从我国审判实践看,知识产权案件主要表现为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垄断等知识产权。其中,专利又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知识产权。其中,专利又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设立后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技术类上诉案件为主,是因为这类案件的专业技术性更强,审理要求更高,与科技创新的关系更为密切,对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意义也更为重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条关于案件类型的规定,综合考虑了我国法院的职能、编制、人员以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分类、特点、数量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知识产权法庭的管辖等问题。
(二)关于审级
依照现行法,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后,集中审理专利等上诉案件,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不再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关于法律衔接
2014年8月31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四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由于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既涉及本决定所称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案件,又涉及著作权、商标等案件,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作为新法施行后,不服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第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不服知识产权法院对其他案件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仍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需要说明的情况
迄今为止,世界上10余个国家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均采取“国家层面、高等法院、主审专利”的设立模式,设立目的主要在于,加强专利保护,解决因不同审理法院法律适用差异而导致的裁判冲突。
作为先行探索,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三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在进一步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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