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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识产权角度来看看做电商的要注意点什么

日期:2018/10/31 浏览: 120人评论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市场飞速发展,在创造大量商机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知识产权。鉴于知识产权在电子商务市场中扮演的重要角色,《电子商务法》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平台内经营者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所负有的义务以及未履行该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知识产权。本文梳理解读了《电子商务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产生的几方面影响,敬请关注知识产权。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有义务采取必要行动阻止该等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承担的义务,但该条文的规定并非完全明确,因此对该条文的理解有进一步解释的空间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属于前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类,因此受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知识产权。”从字面意思看,该条款仅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形,并未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形知识产权。因此,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但事实上并不知道其平台上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其是否应当负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实践中对该问题存在一定争议知识产权。因此,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但事实上并不知道其平台上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其是否应当负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实践中对该问题存在一定争议。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包括了“应当知道”的情形,但该条款字面意思上所留下的解释空间并未被立法者正式消除。

上述问题因《电子商务法》的正式发布而得到解决。《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将“应当知道”的情形正式写入法条中,其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因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论“知道”还是“应当知道”其平台上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都负有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侵权行为的义务。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不同于司法实践的“通知—删除”的前提条件

在《电子商务法》正式发布之前,很多平台已经设立了“通知—删除”程序,《电子商务法》将这一程序的框架正式确立下来。但是《电子商务法》并未完全吸收此前司法实践中所确立的“通知—删除”程序,其中比较重要的变化是,《电子商务法》规定了不同于我国法院(包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的“通知—删除”的前提条件。

在国内有关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规则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称北京高院解答)是最具代表性的规则之一。

北京高院解答对适用“通知—删除”程序设立了前提条件。根据该解答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通知后,仅在该行为有较大侵权可能性时,才负有义务阻止该等行为。具体来讲,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某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信息或相应商品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将这些交易信息或商品告知平台经营者,并要求平台经营者删除该交易信息或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前述通知后,会首先评估该通知所称侵权行为存在的可能性,如果侵权行为存在的可能性较小,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然而,从《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的字面意思看,似乎并未对上述前提条件作出要求。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收到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通知后,只要该通知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经营者就有义务采取措施阻止通知所称的侵权行为。换言之,即使通知所称的侵权行为存在可能性较小,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似乎也有义务对此种行为进行阻止。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对“通知—删除”程序的前提条件所作出的规定,一方面使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更加便利;另一方面也可能会使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其权利更加便利,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将严重影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有鉴于此,对《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文字表述的理解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产生困惑。《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的用语相对模糊,上述分析仅基于该条款的字面意思而作出,未来很有可能会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或司法解释,对该条款作出详细解释。

◎恶意向电子商务平台投诉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恶意通知电子商务平台,宣称平台上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造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损失的,应当承担加倍赔偿责任。

这是我国第一次从立法层面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向电子商务平台发出恶意通知的行为设立惩罚赔偿制度。近年来,恶意投诉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越来越普遍,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正常运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创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创新,恶意投诉滥用知识产权,阻碍创新。该惩罚赔偿制度将在遏制恶意投诉、促进电子商务平台健康发展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结语

总的来讲,《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以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法》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与《侵权责任法》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有交叉和重合。正如我们在前文中所作的分析,《电子商务法》的部分规定与现行的司法实践不完全一致。预计有关部门未来会出台配套法规或司法解释,对理解和适用《电子商务法》作出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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