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10/27 浏览: 101人评论
专利制度作为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现代化国家不可或缺的制度专利申请。
一方面,专利制度与人们的普通生活相差较远;另一方面,专利制度中有其独特的表达语言及体系专利申请。这就使得专利制度看起来有些“雾里看花”和“水中望月”,专利制度被作为特殊王国被隔离在一个玻璃罩中专利申请。
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很多人不知专利是何物;进而,很多人对专利产生两种极端的看法:一种是:专利王国很高大上,很是神秘,有了专利就有“尚方宝剑”,可以神游八极了,解民以倒悬;另一种是:专利就是人为创造的体系,没多大作用专利申请。
首先,专利天下认为:专利制度就是一个普通的制度,来源于社会、来源的历史生活的积累,它即不高大上,不神秘,也不是普世价值和一切社会问题的良药;同时,作为社会制度中的一种制度,专利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和作用专利申请。
为了便于大家的了解,专利天下尝试通过白话方式简述专利制度发展史,让大家知道专利制度的“来龙去脉”,从其“来龙去脉”中,进而理解其体系和独特价值专利申请。(本说明仅在于说明专利制度发展过程,有与历史事实不符之处,勿怪!)
话说在很久之前某一国度中,有国王、还有一帮贵族专利申请。在这个国家,国王并不能一言九鼎,其权利受到贵族的很大制约;为了限制国王权利,贵族们成立了国会作为常设机构,以经常性地限制国王权利专利申请。在这个国家,国王并不能一言九鼎,其权利受到贵族的很大制约;为了限制国王权利,贵族们成立了国会作为常设机构,以经常性地限制国王权利。
国王无权向贵族们随意征税,因此,国王很穷。国王为了过的好一点,就开始想办法了。国王虽然不能随意征税,但有相应的权利。为此,国王就把某类物品的特许权授予某个人(权利人);获得特许权后,权利人就有权生产并买卖该物品;而没有特许权,就不能买卖该物品。特许权实际上就是一种垄断权,又称专利权。当然,权利人获得特许权时,国王要收取一些费用,以养活他的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
开始,国王是小打小闹,国会没在意。国王想:这好玩!
为了获得更多费用,弥补亏空,国王把大量物品的特许权授予了某些人;其中,就包括油、盐、醋等等这些日用品。这些日用品成了某些人的专利权后,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权利人自然就会涨价,进而导致日用品价格飞涨。
日用品飞涨,当然影响贵族们的生活。贵族们一调研,根源在国王那儿!因此,代表贵族利益的国会就对国王说:哥们,您不能这么干啊!
国王说:为什么啊!哥是国王,这点权利还是有的!一边凉快去!
话不投机,三句多!国会与国王之间就产生了矛盾冲突。
冲突的结果是:双方都进行了妥协。国会通过法令对国王权利进行限制,国王之前的授予的特许权全部无效,但国王可以对新的物品授予专利权。为了明确权利归属,授权这种特许权时,要发给专利权人一份专利证书。还规定这种特许权的期限不能超过14年(当时,手工艺学徒期是7年,特许权不超过14年是学徒期的两倍);也就是说,这种权利不是无期限的。这样,国王还是可能通过授予专利权而获得一些费用;且由于授予专利权的都是新的物品,并不影响贵族的日常生活。
后来,这个国家在理论上对这个法令进行完善:专利就是权利人与社会之间的契约,权利人创造了世界上原本没有的物品,付出创造性劳动,理应获得社会的补偿;由于权利人创造新物品也是利用了前人的经验,因此,但这种补偿不是无期限的。基于上述理论,专利权不仅适用于新的物品,只要是新的发现,就应当获得专利权。
另外,对于新的发现界定也有了更多要求:
新的发现首先不应当与之前的东东相同,即满足新颖性要求。
仅仅不相同当然不行,世界上就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新发现要比之前的东东“水平高”,即要满足创造性要求。
新发现要能造福人类,大脑单纯臆想的东东可能不能付诸于实践,并不能造福人类!什么能造福人类呢!新发现要具有可实施性,即要满足实用性要求。
进而,新发现的实质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性要求)。
开始,专利权数量少,专利权授予都是国王授予的;后来,工业革命使得新的物品越来越多,国王一个人无法处理这么多的专利申请,当然也无法一一授予专利权。没办法,就成立专门的官方机构接受申请,审查后满足预定条件的,再授予专利权。
为了便于审查,官方机构就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文件,并明确写明:自己申请的物品是什么,与现有发现之间的区别是什么。这些说明性文件就是“说明书”。
为了便于接受申请的机构审查,便于清楚地描述及说明,“说明书”中还有一些附图。再到后来,为了规范申请文件,官方机构又要求说明书中,附图部分与文字部分分别以单独的文件提交,进而,形成了“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
为了及时让社会公众了解专利,审查通过的专利要进行及时公告,为了便于公告,官方机构规定了相应的表格,要求申请人填写,包括:申请人、发明名称、摘要等内容,这就是专利文件的“著录项目”。
当时,有些请求人为了节省申请费用,会把多个新的发现放在一件申请。官方机构发现了这个漏洞,进而又提出新的要求,即:一件申请中只能有一个新发现,不能有两个或更多个新发现。这就是专利申请单一性要求的根源,即专利申请要满足“单一性要求”。
随着专利权越来越多,专利权人与其他人之间的争议也越来越多。专利权人就倾向将更多实际产品说成其专利权的范畴,而其他人就倾向于将更多的产品说成不属于该专利权的范畴。如何判断成为一个难题。怎么办呢?
为了便于法官判断,也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官方机构就要求,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时,要明确自己的权利范围,即用文字描述自己要获得特许权的发现的特点。这就是“权利要求书”的根源。直到目前,美国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还以“what is claimed is ”开头。当前,权利要求已经是成为专利权的直接体现,权利范围就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进行界定。
为了避免描述的物品不确定,进而方便判断判断某一物品是否属于特权的范围,要求文字描述要确定、清楚,这就是“权利要求”要满足“清楚”的原因。
当然,权利要求范围也不能无所限制,仅限于说明书描述的新的发现哟!即权利要求要与说明书描述的内容匹配,即权利要求要能获得说明书的支持。
开始,由于专利申请量不多,官方机构接受申请之后,要核对:申请的东西是新的吗?您说明书描述清楚了吗?这种方式叫做“审查制”。
后来,专利申请量越来越多,官方机构受不了了,处理不了这么多啊!干脆!爷不管您申请是不是新的发现,爷就是做个记录;做记录之后,就发给专利证书。这种方式叫做“登记制”。后来发现,仅仅“登记”还不行,为了统一起见,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满足一定的条件,“登记制”就演变成了“初步审查制”,即只要满足了形式条件就可以给专利证书,就公开授权。
“登记制”或者“初步审查制”造成很多不是“新发现”的东西被授予了专利权,怎么办呢?
有些国家技术水平比较高,真正的“新发现”还不少;唉,这些国家就实行的“审查制”,就是对每一件专利都进行审查,如美国。
有些国家技术水平很低,所谓的真正的“新发现”不太多,一部分所谓的“新发现”技术水平也不是很高,因此,很多国家设置两种专利:一种实行“审查制”,这种专利称为“发明专利”;一种实行“初步审查制”,这种专利称为“实用新型专利”。如中国、日本等等。
对于实行“审查制”的发明专利,由于要对其三性要求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大范围的检索,再加上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越来越多,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可能需要很多时间(如2-3年)。怎么办呢!
为此,对发明专利申请改变了具体做法,首先在申请之后,进行初步审查,满足形式条件的,就先进行公开;公开之后,再进行检索和实质审查。这种制度称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一般来讲,发明专利申请之后,满足初步审查条件,在18个月时进行公开,公开之后再进行实质审查,满足条件的,大约在2-3年进行授权。
在实际操作中,实行“初步审查制”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很快,效率很高;但由于审查过程中不进行实质审查,有些就是“假”的“新发现”。为了让社会公众有途径证明这些“假”的“新发现”,又设置有“无效程序”来将这些“假”的“新发现”揪出来。这就是“无效宣告程序”的由来。
后来,人们发现,虽然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但也有漏网之鱼,将一些不符合发明专利的“新发现”授予的专利权。因此,无效宣告程序也适用于发明专利。
这就是专利制度发展的一般过程。总体说来,专利制度来源于国王的坏主意,但经过改良变成的好制度。因此,坏主意的终点,可能是好事情哟!
希望上述说明能够为大家了解专利有所帮助!
再次声明,上述过程没有历史考证,纯粹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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