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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和标准的关系

日期:2018/10/23 浏览: 198人评论

专利与技术标准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动态均衡关系专利申请。专利对技术标准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且存在滞后现象,表明专利是创立技术标准的技术基础专利申请。近年来,技术标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创立自主标准已成为政府和产业界的共识,对致力于创立自主标准的企业(联盟)而言,开展自主创新并灵活运用专利策略是技术标准创立的基础性工作专利申请。

标准必要专利的意义

必要专利(Essential Patent)是指经技术标准体系认定为该技术标准体系所必不可少的技术,而该技术作为一项或多项专利又被一个或多个专利权人分别独占[4]专利申请。简言之,标准必要专利就是指标准规定的技术方案涵盖在本专利保护范围之内的专利专利申请。关于“必要专利”的规定,是各国际标准化组织专利政策中的一个核心内容,不同的标准化组织之间存在细微的差异,下表列出了国际上绝大多数标准化组织对“必要专利”的内涵定义专利申请。

专利和标准的关系


从上表看出,各标准组织在标准必要专利定义上的差异主要包括:是否包括专利申请、可能的可选方案以及是否有商业考虑等,如ANSI就明确指出其标准必要专利不适用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此外,一件授权专利通常不止包含一项权利要求,而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专利申请。此外,一件授权专利通常不止包含一项权利要求,而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标准实施过程中许可的基础是权利要求,在有些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政策中明确了这一点,称为“必要权利要求”。因此,对某一特定标准而言,有可能某个权利要求具备必要性,而另一些权利要求则不具备。

专利被纳入标准的情形

专利和标准的关系


专利侧重于产品结构的改进变化或者制造方法步骤的过程。技术标准则表现为一系列性能指标的描述,是对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符合的条件,侧重于效果。专利有可能被等同地写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标准中表达某些特定结构及其相互关系的方案。在机械、电子、通信等技术标准中,可能会出现特定结构的方案,其中特定的功能单元之间呈现某种特定的连接关系,多个相同或不同的功能单元相互配合完成该标准整体功能。将特定功能单元按照特定的关系相互连接,满足专利的结构性特征要求,这样的标准和专利的方案等同。

(2)标准的部分内容涉及产品或者方法的全部特征,并且与一项或多项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重叠。标准中所表达的生产工艺、检测等的操作过程有明确步骤,因为这样的标准与方法专利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表达方式,易等同于方法专利。

(3)标准的部分内容涉及产品的某些特征,而专利是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是实现这些特征的技术手段。标准中表达某些资源或成分所占比例的方案。标准中涉及材料及其他自然资源的分配比例,反映了特定的组分,因为这样的标准与化学类专利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表达方式,易等同于化学领域专利。

判别必要专利的考虑因素

判断一项专利技术能否构成特定标准的“必要专利”,主要需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技术因素,商业因素和法律因素[5]。

(1)技术因素

技术标准的制定过程本质上是技术选择的过程,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选择某些技术要求或技术规范作为产品或服务的必备要素。因此,某项技术成为必要专利的条件是满足技术要求。由于标准更新、技术的变化,会使得对必要专利的判断基准产生变化。因此,在采用“技术因素”判断时,选取的判断时间点是技术标准颁布时还是技术标准执行时也会对认定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2)商业因素

商业因素是指除了专利技术外,存在其他技术用来实施标准,但是该技术与专利技术相比存在成本过高的问题,从而导致该技术在商业上不可行。商业因素对专利必要性的影响往往是不以标准制定者意志为转移的。

也有的人认为必要专利权利要求不宜采用“商业因素”作为判断依据。由于对“商业上可行”的判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在实践中将“商业因素”作为判断依据会增加标准制定组织的工作难度。

(3)法律因素

首先,专利保护有严格的地域限制。一个国家的专利局依照本国的专利法所授予的专利权,只在本国法律管辖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是无效的。法律对专利的保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一旦期限届满,专利权人即失去了该权利,这项发明自然地成为公有技术。因此,超出专利保护地域或者保护期限的专利不能被认定为技术标准的必要专利。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专利权内容的规定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对于技术标准中必要专利认定的问题,专利的必要性、有效性、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法对专利权内容的差别性都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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