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10/08 浏览: 245人评论
某设计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接手了"半拉子"工程设计工作,因为工程项目已近竣工,该设计单位"被动地"使用了原工程设计图纸专利申请。原设计人后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专利申请。这种情况下,该设计单位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如果构成侵权,原设计人是否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今天,阳光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中心邓宗禹通过对一起较为特殊的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评析,向您揭示工程设计图纸著作权侵权的特点专利申请。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案外人金田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华兴公司(以下简称"原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原设计人对某商业房地产项目A9至G2等10栋建筑进行工程设计,合同中未对工程设计图纸的权属作出约定专利申请。2012年9月,除A9楼外其他建筑主体全部竣工,发包人对原设计人出具并署名的图纸也予以认可,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后续应进行主体基础工程质量验收专利申请。2013年10月,原设计人因注册师数量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被注销设计资质专利申请。随后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发包人认为原设计人未履行竣工验收义务致使相关建筑迟迟无法投用,遂于2013年10月发函解除了设计合同专利申请。
发包人随后与华盛设计院(以下简称"侵权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其对该工程继续进行工程设计,包括:1、工程基础,主体及竣工阶段的验收;2、后续工作的设计服务;3、工程资料的签字盖章;4、沿用原设计图纸,并依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完善施工图专利申请。
发包人随后与华盛设计院(以下简称"侵权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其对该工程继续进行工程设计,包括:1、工程基础,主体及竣工阶段的验收;2、后续工作的设计服务;3、工程资料的签字盖章;4、沿用原设计图纸,并依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完善施工图。其后,上述涉案工程由侵权设计人参加竣工验收,并以自己名义提交了施工图图审材料等竣工验收材料。
2014年11月,原设计人将其为发包人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国家版权局提出图形作品登记申请,经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审核,予以登记。2014年12月,原设计人诉至法院,认为其对涉案工程相关建筑的设计图纸享有完全的著作权,侵权设计人未经其授权同意,非法复制涉案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伪造工程验收资料、降低工程强制标准等,侵犯了原设计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侵权设计人:1、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施工图设计文件,销毁所复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签盖的施工资料等文件;2、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经济损失211.5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申请前往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调取了侵权设计人署名的施工图图审材料。经质证,侵权设计人认可图审材料系根据工程施工完毕后现场实际情况对原设计人图形作品复制并修改后形成的,修改比例约为20%。
裁判观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一是侵权设计人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原设计人的著作权;
二是侵权设计人应否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图形作品,系原设计人接受发包人委托为涉案工程施工而完成的工程设计。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受托的原设计人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发包人虽取得涉案作品的使用权,但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许可他人修改、复制该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五)项的规定,侵权设计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接受发包人委托,对原设计人涉案图形作品进行复制和修改并署名的行为构成剽窃他人作品,侵犯了原设计人涉案图形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审法院亦认同上述侵权认定。
(二)关于侵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侵权设计人:(一)停止侵害原设计人图形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原设计人公开赔礼道歉;(三)赔偿原设计人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其中,侵权设计人提出,工程设计图纸不仅具有"作品"属性,还有建筑工程档案属性,即其法律强制规定的属性和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原设计人的设计资质被依法注销的事实,致使其已不具备继续参与涉案工程验收等建设手续的资格,发包人必须委托新的设计单位参与工程建设。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4条关于"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之规定,著作权人不得滥用其权利,著作权人行使权利必须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侵权设计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涉案工程验收环节,如果判令其停止使用被诉侵权图纸,会导致此建筑工程长期不能验收、无法投入使用,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不宜判令侵权设计人停止使用被诉侵权图纸。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法院停止侵权的判决,并判令侵权设计人今后不得在其他建筑工程中使用被诉侵权图纸,维持一审法院在当地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的判决,并将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调整为35.2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值得关注的是侵权设计人的侵权原因。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建筑行业的强制性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而竣工验收过程中,必须由设计单位履行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意见、签署质量合格文件、签署竣工验收原始文件等必备手续。
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人在与原设计人解除合同后,在原设计人不参加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客观上必须委托另一家设计单位参加后续的竣工验收工作。此时,原工程设计图已经物化为建筑物,而且发包人作为委托方也未取得工程设计图纸的著作权,这种情况下侵权设计人对原设计人工程设计图的侵权在一定程度上便成为了一种必然结果。
也是基于上述现实情况,二审法院在考量公共利益后作出了法益上的平衡。《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适用。本案中如果给予著作权人绝对的保护将使得涉案工程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无法投入使用,无疑是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本案体现了工程设计图纸与一般图形作品的不同之处,工程设计图纸的创作具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即依据其进行特定工程的建设施工。作为委托方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签署《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时考虑到特殊情况下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合理的约定设计图纸的著作权归属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设计图纸的合理使用范围,防止在合同解除等情况下遭遇类似本案的尴尬。而作为设计单位,在接手类似本案的"半拉子"工程时,应当注意防范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签署合同前须向委托方核实原设计图纸的著作权归属和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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