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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企业认证的条件与流程
    项目编号:5
    上架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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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企业认证需求的条件:

      申办者在办理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前,应是取得了"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核准"或已有营业执照的企业, 符合《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说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与上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

      二、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 封面

      2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一览表

      3 高新技术企业审批表

      4 高新技术企业批准书(封面)

      5 主要登记项目

      6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

      7 股东意见签署单

      8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9 知识产权证明

      10 目技术文件(必备其一):设计说明书、产品说明书、技术合同

      11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12 高新技术企业专职科技和管理人员名单

      13 专职人员(含法定代表人)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14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5 企业章程复印件

      16 统计财政初始登记表

      三、注意事项:

      申请通过以后,请按照网上要求准备相关文件,补充有关签字、加盖公章,连同相关附件一律按A4纸张大小,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另携带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两份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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